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及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安置,由省下达接收安置任务。
接收任务后,团职以上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营职以下及技术干部由市人事局作计划安置。在市直和省属驻梅单位安置的营以下干部和技术干部由市军转办提出分配方案,经人事局研究同意后报市领导审批;各县(市、区)安置的转业干部,由各县(市、区)定职定位后,报市军转办审核。然后,由市军转办将团职干部和营职以下干部及技术干部的安置结果汇总报省军转办。省军转办审核同意后,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军转干部持部队开出的介绍信,按规定时间内到地方报到。
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凭部队介绍信报到,由所在县(市、区)负责办理入户、档案保管等相关事项。其退役金发放由县(市、区)军转办审核后报省审批,并按规定发放到个人。其医疗保险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军转干部安置办理单位:清远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办公电话:0763-3387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