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 务 内 容 | 说 明 | |
| 本市入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流程和办理机构 | 政策依据 | |
| 本市入伍退役士兵退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的原则, | 1、《中国人民 | |
| 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后30天内, | 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 | |
| 持退伍证和部队开具的介绍信到县(市、区)兵役机关(人武部)办理 | 安置暂行办法》(国 | |
| 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士兵安置机构(民政局)报到,公安部门凭安 | 发[1999]27号); | |
| 置机构开具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 2、《退伍义务 | |
| 一、军队转业士官接收安置程序: | 兵安置条例》(1987 | |
| 退 | ⒈转业士官持省民政厅签发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和部队 | 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 |
| 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并携带户口簿及其他有关证明和证明材料,退役后 | 布); | |
| 30天内到入伍所在地县(市、区)安置办(民政局)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 3、广东省《关 | |
| ⒉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县(市、区)安置办(民政局)为其 | 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 | |
| 开具申报户口证明信: |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 | |
| ⒊持申报户口证明信到户口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作的通知》(粤府 | |
| 伍 | ⒋根据《清远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报 | [2003]89号); |
| 到后3个月内待安置期间,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办提出申 | 4、广东省委办、 | |
| 请自谋职业,并填写《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当年6月 | 省政府办《关于深化 | |
| 份前由县(市、区)安置办(民政局)按照本地区的标准发给自谋职业一 |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 | |
| 次性安置补助金。 | 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 | |
| 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程序: | 就业的实施意见》 | |
| 安 | ⒈本市入伍退役士兵在回到接收地30天内,持退伍证、部队出具的 | (粤办发[2006]20 |
| 行政介绍信和党(团)组织转移介绍信,到县(市、区)安置办(民政 | 号); | |
| 局)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 5、清远市人民 | |
| ⒉凭安置办(民政局)开具的行政介绍信,申报户口证明信到所属 | 政府关于《清远市鼓 | |
| 镇(街)民政办、派出所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 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 | |
| ⒊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即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 | 职业暂行办法》(清 | |
| 置 | 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服现役满10年的),义务兵、初级士官凭父 | 府函[2002]72号)。 |
| 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转业士官凭省民政厅签具的“接收安 | ||
| 置转业士官通知书”,30天内到当地县(市、区)安置办报到,凭安置 | ||
| 办开具的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 ||
| 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根据“自谋职业为主,重点安置为辅”的原 | ||
| 则,退役士兵报到后3个月内由本人向当地县(市、区)安置办(民政局) | ||
| 提出申请自谋职业,当年6月份前由安置机构按照本地区的标准发给自谋 | ||
| 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以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形式,实 | ||
| 行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 | ||
| ⒌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冬季开始,对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 | ||
| 符合我省安置政策、能参加正常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免费进行2年以上 | ||
| 的职业技能培训。凡自愿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都可以 | ||
| 到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报名,按程序批准后入校就读。学校按 | ||
| 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原则,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生就业。 | ||
| ⒍办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 | ||
| 联系电话:清远市民政局 3364206 | ||
| 清城区民政局 6818902 | ||
| 清新县民政局 5811374 | ||
| 英德市民政局 2273891 | ||
| 佛冈县民政局 4293149 | ||
| 连州市民政局 6637603 | ||
| 连南县民政局 8668132 | ||
| 连山县民政局 8734400 | ||
| 阳山县民政局 78017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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