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第三条 我省实施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单位为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履行法律援助申请受理职责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实施单位受理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法律援助申请事项。
第五条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实施方案》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依法需提交以下 18 项证明的情形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证明;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
(四)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
(五)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证明;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证明;
(七)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证明;
(八)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证明;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证明;
(十)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证明;
(十一)属于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证明;
(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证明;
(十三)属于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的证明;
(十四)离退休人员由军队管理的证明;
(十五)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证明;
(十六)警察因公致残证明;
(十七)属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证明;
(十八)见义勇为证明。
第六条 以下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的。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其法律援助申请事项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施单位开展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客观、便捷原则。
第八条 实施单位应将告知承诺制有关格式文本、申请法律援助指南等资料张贴或者摆放于受理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并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供申请人索取和下载。
实施单位可以自行制作告知承诺制格式文书,也可参照使用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制作的告知承诺制格式文书。
第九条 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告知承诺制实行后的法律援助申请数据情况。
第十条 实施单位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首先依据申请人陈述内容情况,初步判定其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对不属于实行告知承诺制情形的,实施单位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申请人自行提交已持有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直接办理。申请人未能或者不愿提交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实施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实施单位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当签写《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申请人愿意签写《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的,按照本规程第十三条予以受理;
(二)申请人不愿意签写《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的,实施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不愿意签写《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又无法提供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证明的,实施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自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报经济困难状况。
第十三条 申请人属于告知承诺制对象并且愿意签写《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的,实施单位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申请人对《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内容有疑问的,工作人员应当作出详细解释。申请人为文盲、盲人等特殊人群的,工作人员应当当面宣读《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并记录在案。《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的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
(二)指导申请人签写《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在申请人签署《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时,实施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签写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将作为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一部分,实施单位有权根据需要通过书面核查、网络核查、公示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查证。《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可以在《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对申请人签写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进行核查,也可以在作出法律援助决定后进行核查。
实施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自行确定一定比例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对承诺事项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属于本规程第五条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二)申请人是否存在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查:
(一)书面核查。通过发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请求掌握情况的相关单位进行核查。
(二)网络核查。对接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资源、电子证照信息和公共信用管理系统,由实施单位进行在线核查。
(三)实地核查。确属案件疑难复杂的,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四)公示核查。在必要的情况下,实施单位可以将《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在政府网站或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场所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经核查确认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并不符合本规程第五条所列 18 项情形或者有本规程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单位可以认定该申请人作出了虚假承诺。
第十八条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第六十二条、《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申请人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
第十九条 对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实施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省法律援助局,建立全省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库,并在全省实施单位通报。
各实施单位应当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 2021 年 4 月 2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