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粤人社发【2017】159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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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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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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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办法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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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定额加发55元。
2、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3.2%加发。
(二)倾斜调整。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公式: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1元。
2、对2017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龄满7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年龄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增加的养老金单列一次性发放, 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3、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五、发放方式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于2017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2017年8月的基本养老金于2017年8月10日前发放。
特此通知
连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