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
投资负面清单(第一批)》的通告
《清远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第一批)》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凡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金融等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提供土地、电力、授信等要素支持。
二、未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为允许投资类。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外,实行自动备案,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4〕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主体功能区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根据我市重点开发区域、生态发展区域、禁止开发区域三大主体功能区的不同定位实行差异化负面清单。
四、园区产业禁止准入目录清单:清远经济开发区、佛山禅城(清新)产业转移园、华侨工业园、民族工业园、广东顺德(英德)经济合作区等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按国家、省和市环评、经贸、发改部门等批复文件内容执行,与环评批复要求不符合的企业投资项目禁止投资建设。
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最新的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执行。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限制类的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六、限制或禁止用地的企业投资产业目录:凡列入禁止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国土资源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列入限制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严格限制企业投资建设,国土资源和投资管理部门,从严办理相关手续。
七、滨江流域企业投资禁止目录:滨江流域除执行主体功能区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园区禁止准入目录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限制或禁止用地的企业投资产业目录外,还须符合《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170号)的有关规定,属于该文明确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一律禁止投资建设,限制投资的项目严格控制投资建设。
八、《负面清单》内主体功能区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园区禁止准入目录清单、滨江流域企业投资禁止目录和限制或禁止用地的企业投资产业目录适用于外商投资管理。
九、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动我市产业升级和生态崛起引进和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项目业主责任制,强化项目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项目巡查、稽查等监管制度,切实加强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坚决制止和防范违规建设项目。对违规建设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对不严格履职尽责、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党政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十、《清远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第一批)》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清远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方式;
2、清远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第一批)。
(负面清单具体内容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或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www.qydpc.gov.cn查询)
特此通告。
附表3-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