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州市“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社工薪酬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1-26 14:48:23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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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连州市“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社工薪酬待遇管理办法》已经连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连州市“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社工薪酬待遇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的部署 要求,激励社会工作者安心基层、服务群众,保障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和薪酬待遇,根据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的通知》(粤民发〔2020〕142号)、《关于印发“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1〕3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9〕8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的原则
1.适应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原则;
2.实行总量、结构和等级比例控制原则;
3.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原则。
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我市“双百工程”中各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工作者。“双百工程”社会工作者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聘用与管理,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期三年一聘(视“双百工程”推进情况可以进行续聘),市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所聘用人员为通过考试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依照我市相关规定认定的社会工作员,乡镇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人员。
(一)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名称
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共设置三个岗位层级,依照从低到高的顺序,岗位层级、岗位名称及其对应关系如下:
1.员级岗位:社会工作员(简称社工员)。
2.初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岗位(初级社工师)
3.中级岗位:社会工作师岗位(中级社工师)
本市若有涉及聘用高级社会工作师的乡镇,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薪酬待遇管理办法聘用。
(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适用范围
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适用范围为各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现有聘用人员或者新聘用人员、2021年1月早期整合纳入社工站管理的社工,以及新聘用人员中未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三、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
各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为上级民政部门核定事务性岗位和服务性岗位的总和。
四、聘任条件及聘用方法
社会工作者聘任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政治素质、价值伦理、工作能力应达到岗位任职要求,并符合聘任的基本条件及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思想政治素质好,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2.认同社会工作价值理念,愿意从事社工服务工作,有较强 的吃苦精神和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安排;
3.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社会工作者聘任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除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专业技术资格,并在我市进行登记:
1.聘任社会工作师岗位,需取得中级(国家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获得社会工作及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2.聘任助理社会工作师,需取得初级(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获得社会工作及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3.聘任社会工作员,应当具有社会工作或相近专业背景,并取得社会工作员职业资格(社会工作员评价认定参照清远市民政部门相关规定认定)。
(三)岗位聘任方法
社会工作者聘任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应符合聘任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聘用方法:
1.首次聘任。各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现有整合人员和新招聘人员,应按以下方法进行首次聘任:
(1)现有整合人员。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未满1年或者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以及社会救助专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人员,应首次聘任为社工员;已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应首次聘任为助理社工师;已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应首次聘任为社工师。
(2)新招聘人员。原则上新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或者见习期。待试用(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对已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按相应层次的最低岗位等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直接聘任普通社工岗位,不进行定级、定档。如新聘用人员为获得社会工作及相近专业的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者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可不实行见习期,其中:硕士学位研究生可直接聘任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博士学位研究生可直接聘任为三级社会工作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如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聘任时,已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2.晋级聘用。社会工作者完成首次聘任后,符合晋聘条件的,先由乡镇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聘用工作方案,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进行晋聘。如出现符合晋聘条件的人数多于空缺岗位数量时,应通过竞聘上岗、低聘等方式择优聘用。社会工作者在聘任期间,考取了更高级别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且符合聘任条件的,可按程序和有关规定直接聘任到相应岗位层级。
3.专业技术职务续聘(解聘)。社会工作者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合同期满后,聘期考核结果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依照按有关规定由乡镇续聘其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再续聘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自动离职的,按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其劳动合同。
五、薪酬结构及待遇保障
(一)工资构成
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实行年薪制,每月细化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兼职补贴等四部分构成,并随岗位变动、相关职业水平等情况相应调整。其中:岗位工资为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按照每月考勤、工作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发放;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根据所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关职业水平等要素综合确定。社会工作者兼任社会工作服务站副站长、服务点联络员的,每月分别按200元、100元的标准发放兼职补贴;因工作变动或者不再兼职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兼职补贴。
(二)薪酬管理
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待遇,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5万元(含个人和单位五险一金)待遇确定。上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待遇指导标准。
1.社会工作者晋聘岗位等级的,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次月起按新晋聘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薪酬待遇。
2.根据有关规定,社会工作者离职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
同的,在其办理离职手续,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其薪酬待遇。
3.不实行试用(见习)期及试用(见习)期满后的新聘用人员,按确定的岗位等级兑现薪酬待遇。新聘用人员直接聘为社工员的,按4166元/月/人(含五险一金缴纳部分)确定。
4.社会工作者的“五险一金”(包括个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医保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我市缴纳办法统一确定缴纳标准,并由乡镇统筹个人、单位应缴费用足额缴纳。若经协商社会工作者不愿购买住房公积金的,相应的资金应发还给社会工作者本人。
5.社会工作者兼任社会工作服务站副站长、服务点联络员的,每月分别按200元、100元的标准发放兼职补贴;因工作变动或者不再兼职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兼职补贴。
6.社会工作者的绩效工资,根据每月考勤、工作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三)经费保障
社工薪酬待遇所需经费,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剩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按相关规定和分担比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四)其他相关事项
1.乡镇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障政策,依照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为社会工作者缴纳“五险一金”。
2.社会工作者聘任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后,套改的薪酬待遇低 于现有工资水平的,按原薪酬待遇执行;高于原工资水平的,按套改后的薪酬待遇执行。
3.社会工作者按规定享有体检、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4.社会工作者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薪酬待遇、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得晋聘等级,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确定的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指导标准中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可以根据物价浮动适当进行上下浮动调整,原则上调整浮动的幅度不得超过10%。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6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双百工程”推进情况,重新修订确认实施。
附件:连州市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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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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