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连州市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简要解读以下:
一、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选取了连州市作为试点地区,先行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在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过程中,发现农村宅基地存在着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如当前我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双证齐全可以直接换发不动产证的数量占比非常低,大多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仅有单证或没有发证,亟需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来破解当前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中的难题。因此,制定《连州市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为下阶段在全市顺利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二、遵循的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及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稳妥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八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登记范围”、“登记原则”、“申请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相关规定”、“不动产权籍调查”和“附则”八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连州市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已竣工的房屋在市中心城区、镇规划区范围外,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村村庄规划,可纳入本轮“总登记”范围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有合法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且已经竣工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三)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宅基地合法使用权,按以下规定处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建房条件且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4.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建房条件且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如该村庄已有规划的,须同时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后,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5.2000年1月8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建房条件且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如村庄已有规划的须经镇(乡)人民政府认定符合村庄规划后,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超过宅基地使用权面积 150 平方米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合法面积及超出合法面积。
(四)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已竣工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占用宅基地建房,村庄已有规划的须经镇(乡)人民政府认定符合村庄规划,补办村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乡)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镇(乡)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农民集体成员经依法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八)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宅基地合建房屋,权利人经过协商能够确定权属范围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权登记。不能确定界线范围的,按共同共有予以确权登记。
(九)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认定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的权利主体。
(十)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十一)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可以登记(或暂时登记)在本村集体名下:
1.村集体的办公场所、生产用房等;
2.村集体安排给五保户居住的房屋;
3.具体权属人暂不能确定的;
4.属共用宗但具体权属人不清晰的;
5.继承取得但继承手续未办结的;
登记时在备注栏注明原权属人(暂定权属人),待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变更登记。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1.宅基地或地上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
4.属于市中心城区、镇规划区范围内且未办理规划许可的;
5.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的。
连州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