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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4-20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0月在全国文艺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便于对优秀文艺作品进行评审、简化评奖程序和中间环节。经市政府同意,对“关于印发《连州市文艺作品创作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连府办〔201313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0

 

 

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全国文艺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培养德艺双馨的文艺名家,提高我市文艺工作者的学养、涵养、修养,激励我市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文艺创作,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目标提供思想保障、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文化条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项设置:以连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设立“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

第三条 经费来源:经连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连州市财政局立项,每年划拨优秀文艺作品创作专项奖励资金、专家评审费和颁奖会议相关费用。

第二章 评奖原则

    第四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领文艺工作,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突出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统一的标准,努力体现文艺作品的导向性、专业性和群众性。

第三章 评奖组织

第五条 当连州市上一年度的文艺创作在国家和广东省获得重大突破或重大奖项时,成立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主要聘请清远市直文艺名家、连州市主管宣传文化思想工作的市委领导,以及本地若干名文艺家组成。并相应设立专家库。

第六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文联,由市文联主席担任办公室主任,承担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评奖范围和期限

第七条 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的申报者,既可以是在评奖届别年限内,在连州工作的或持有连州户籍的本地作者,也可以是参与连州市组织的文学艺术活动的非连州市户籍人士。

第八条 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的申报作品,必须是评奖届别年限内在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公开发表、演出、展出、播放而获奖的,没有著作权争议的文艺作品,或在届别年限内正式出版的个人文艺专著(下同)。

公开发表的作品含经地级市及其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文艺作品。

评奖的主办单位,应是各级党委政府、宣传部、文化局、文联(含所属协会)。

    第九条 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奖作品期限为上一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1日创作发表而获奖的作品。凡此期间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出版部门正式出版的作品、专业艺术团体演出的剧本,地级市以上宣传、文联、文化部门或地级市文艺家协会举办的艺术展览中展出,电台或电视台展播展映等上述活动中获得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奖励的优秀文艺作品(包括翻译作品和文艺评论)。地级市获奖作品是指在地级市宣传部门、文联、文化及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文艺性评奖中获奖的作品;国家级、省级的依此类推(下同)。

    第十条 连州市作者与外地作者合作,由连州市作者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的文艺作品,征得合作者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者可以申报参评,但降低一个等次评奖,奖金由合著者自行协定分配;调出连州市的作者其在连州工作期间创作的作品,如符合参评规定的时限,也可申报参评。集体创作者或市内作者合著以集体名义或合著名义申报,合著作者需共同出具书面协定材料,奖金由合著者自行协定分配。

第五章 奖项设置

第十一条 为简化评选程序,便于评审,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只设两个子项:

一、特别奖。

二、出版奖。

第十二条 奖励等次及奖金标准:

一、特别奖:

凡获国家级文艺奖、省级文艺奖、地级市文艺奖的作品及其作者,不分等次,按各级别奖所获奖金予以相同数额奖励。申报时须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供获奖通知、获奖证书及奖金数额等具法律效力的权威材料。

二、出版奖:

不限名额,每项专著以奖代补出版印刷费50%,最高不超出8000元。必须提供评奖年度真实有效的发票、出版合同等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发现作假,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该作者五年内不得参评此奖。

第十三条 凡获得特别奖和出版奖的作品及作者,均由连州市人民政府颁发“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获奖证书和奖金。

因上一级有关单位评奖时间推迟延后,申报者无法提供充足材料的,推迟至下一年度进行补评奖励。

第六章 评奖标准

第十四条 基本标准

凡参评作品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性、艺术性强,格调高雅,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一、特别奖

评为特别奖的作品,必须是获国家级文艺奖(中宣部、中国文联、国家文化部及中国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文艺性评奖中获奖的作品),省级文艺奖、地级市文艺奖依此类推进行评选(申报者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二、出版奖

1、个人专著或市内作者合著,自费出版、公开发行,无版权纠纷。申报者必须出具出版物、出版合同、正规发票原件和国家新闻出版局认证的公开书号为依据,文集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学术性)、观赏性、可读性,受到读者、观众的充分肯定,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该奖项不影响特别奖申报。

2、已获得出版奖的书籍重版印刷的,不再给予奖励。

3、境外(含港澳)出版物须经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注册登记认证。

4、评审组专家或评委会办公室认定为粗制滥造,没有艺术价值的平庸之作一律不予评奖。

5、凡非法出版物,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国家级文艺奖的认定:

(一)中宣部主办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含电影、电视剧、戏剧、歌曲、文艺类图书5个子项);

(二)文化部设立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含“文华奖”、“群星奖”2个子项);

(三)广电总局设立的“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含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3个子项);

    (四)中国文联设立的13类大奖:“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美术金彩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全国美术展览奖”、 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

(五)中国作协设立的4类大奖: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第十六条 国家级官方文艺报刊(媒体)的认定:

中宣部、文化部主办的文艺及其理论报刊;

中国文联及下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文艺及其理论报刊,和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中国作家》、《收获》、《十月》、《当代》、《长篇小说选刊》、《中篇小说选刊》、《小说选刊》、《新华文摘》、《剧本》、《诗刊》。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以上文艺报刊(媒体)非自费发表或播出。

第十七条 省级、地级市文艺奖认定根据省、市有关办法执行。

第七章 评奖时间

在当年4月20日前,各协会须向市评委会办公室上报上年度的“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候选篇目,同时上报有关材料:

1、“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申报表。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
  2、提供参评作品。其中文学、民间文艺送出版作品;戏剧、曲艺送剧本或出版物;书法、美术、摄影作品送原件和复印件,如已被收藏的则送作品照片及收藏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音乐、舞蹈、电视作品送作品稿和光碟、录音带,在刊物上发表作品获奖的,还须送1—2份刊物原件和作品复印件。
  3、提供参评作品展演、播映的获奖证明材料及作品原件和复印件。
  推荐评奖作品逾期不报的,视作自动放弃。市评委会办公室当年5月上旬完成总评,5月下旬颁奖。

第八章 评奖程序

第十八条 市评委会及评委会办公室,必须遵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公告:利用新闻媒体对评奖工作进行公告。

(二)申报:在新闻媒体公告的有效申报时间内,按申报要求由作者自行申报,或文艺组织、文艺家协会3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申报,申报人或组织自行到市评奖办公室或连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lianzhou.gov.cn)下载申报表,填报后送市评奖办公室。

同一作者申报同一类别作品不超过两件。

同一作品只能申报一个奖项(出版奖除外)。

(三)资格审查: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作者、作品进行资格审查。

(四)评审:由市评委会办公室根据作品类别交有关专业人士、专家展开评审。

特别奖、出版奖评审程序:

1、由评委会办公室组成人员认真审核依据。

2、评委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均要在参评作品的《申报表》上签名确认。

3、《申报表》上报连州市委宣传部审核批复。

(五)公示:市评委会办公室将申报结果在市新闻媒体公示7天,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六)授奖:市评委会或市评委会办公室经连州市委宣传部同意后,选定日期召开颁奖大会颁奖。

 

第九章 评奖纪律

第十九条 市评委会成员及办公室,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参评作品和获奖成果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它重大问题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成果获奖资格,并通知作者所在单位。对已颁发的证书和奖金,全部追回。该作者连续五届不能申报“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并通知申报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评奖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凡评委本人、与本人有直系亲属关系文艺工作者、直接师承关系文艺工作者(包括直接任教、指导、辅导的学生)有作品参加申报评奖的,不得担任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奖的文艺作品专著可以同时申报特别奖、出版奖。

第二十五条 评奖过程在市纪委、市监察局的监督参与下进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市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可根据国家、省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情况作适当调整,也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更完善的评奖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连州市文艺作品创作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连府办〔2013136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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