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进一步深化乡镇体制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12个镇(乡)人民政府自2021年3月10日起开始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二、根据《清远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附件1)下放相关行政执法职权。
三、自各镇(乡)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之日起,各镇(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辖区内以自己名义行使下放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实施后,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行使下放的行政执法职权,但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县级执法部门在各镇(乡)实行综合执法之日前已经立案的执法案件,应继续处理完毕;发现违法线索但未立案的,应做好线索资料移交工作。镇(乡)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各镇(乡)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是各镇(乡)行使综合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镇(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调配和充实专业执法人员,确保综合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五、各镇(乡)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各镇(乡)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时,使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网络监督平台执法。
六、各镇(乡)之间以及各镇(乡)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对接,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完善案情通报和线索移送制度,严禁出现执法真空,推诿扯皮现象。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相关事宜按省、清远市的要求执行。
附件:清远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xls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