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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连州市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2-05 18:01:3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QYLZ2021001

  为防治大气环境污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连州市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连州市以下区域划分为烟花爆竹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连州镇的全镇范围内和九陂镇的全镇范围内、各镇乡的主要中心区域为禁燃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自通告公布实施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再予以审批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烟花燃放活动。

  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清远市生态环境连州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关工作。

  六、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和连州镇人民政府要多渠道深入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提升市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动自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七、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公民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职能部门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举报电话:12345。

  九、本通告自2021年2月5日起实施。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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