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清府办函〔2018〕217号)的要求,为及时准确完成我市清理工作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努力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
二、清理范围
市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三、工作安排
(一)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梳理本单位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文件详见附件2),于2018年11月2日前将拟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附件3)报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审核汇总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二)各镇(乡)、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梳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于2018年11月2日前将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附件4)报市法制局。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取消;对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2018年年底前全部取消。各镇(乡)、各有关单位需于2018年11月16日前将清理取消工作情况报送市法制局。如无此类证明事项,应在清单(附件3、4)中备注说明予以报送,清理取消工作情况也应报送。
(三)所有报送的表格需加盖公章连同可编辑版一起通过OA系统报送至连州市法制局。
四、工作要求
各镇(乡)、各有关单位要认真重视本次清理工作任务,严格按照上级通知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协调跟进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任务。市法制局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全面掌握清理工作进情况,及时指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镇(乡)、各相关单位要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和废止工作,主动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更新办事指南,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加快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
附件1: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清府办函〔2018〕217号).wps
附件2:目录以及文件正文.rar
附件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清单.doc
附件4: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取消清单.doc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