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连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分方案》已经连州市委十四届第1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和连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连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进一步改善连州市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连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连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声环境管理。
二、各类声环境功能区说明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本区划没有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三、各声环境功能区执行标准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各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声环境质量标准见表1。
表1 声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dB(A)
注;“昼间”是指6:00 至22:00 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是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 年1 月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穿过城区的既有铁路(2010 年12月31 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及其改、扩建项目,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城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城市规划区包括连州镇行政区辖区及九陂镇下辖的四联、白石及联一三个行政村范围。
1.0类声环境功能区
本区划方案未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2.1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2 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表
3.2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3 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表
4.3类声环境功能区
(1)划分情况
表4 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表
(2)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其他说明
①工业区内现存的学校、行政办公、集中居住等噪声敏感区域按2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调整为工业用途后按3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
②新设立的工业区以及形成一定规模的工业聚集区按3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
5.4类声环境功能区
(1)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主要交通干线名单
表5 主要交通干线名单
(2)交通干线边界线的确定
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
(3)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道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规定如下:
①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
②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
③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当上述交通干线边界线外划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的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时,第一排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的楼层或探出部分的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范围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临街建筑楼层数”以高出交通干线路面的层数计,如多条交通干线并行,以高度最高的线路为准。
2)4b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铁路(不含铁路专用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规定如下:
①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
②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
③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4、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其他说明
(1)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以交通干线实际名称及其实际等级为准,实际建成运营的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均按4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两侧范围按照本区划四、(一)、5、(3)规定执行。
(2)对于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按4b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
(3)在建及规划交通干线在建成运营前不设4类声环境功能区,建成营运后根据本区划四、(一)、5、(3)划分方法两侧一定范围内按4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
(4)公交枢纽、客运站场、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及其边界外按照本区划4a类声环境功能范围确定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划韶柳铁路站场建成后其范围及其边界外按本区划4b类声环境功能范围确定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地区对以下区域划分为1类、3类声环境功能区。
表6 乡村地区1类、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表
其余地区声环境功能按以下规定执行: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范围确定按照本区划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五、区划说明
1.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本市之前相关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与本区划不一致的,以本区划为准。
2. 相关区域(如保护区、工业区)以其批复范围为边界,本区划文本及图件不作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工业区等有关区域定界依据。
3. 新建机场不适用于本区划。机场周围区域内除飞机外的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源,应执行其所在本区划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噪声排放标准;飞机降落与地面滑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要求。机场周围区域指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影响的区域,以经批准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确定的区域为准。
4.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5.本方案由连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图1 连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城市规划区范围)
附图2 连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中心城区范围)
附图3 连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市域范围)
附图4 连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连州市新塘工业园片区)
附图5 连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连州市新材料产业基地片区)
附图6 连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龙坪新圳工业园片区)